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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此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居...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身份,表明一种关系,即与其他人或组织之间的关系;居民身份,则表明其与国家、一定的地域和行政管辖范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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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是证明持有人身份的法定证件,多由各国或地区政府发行给公民。并且作为每个人的重要身份证明文件。那么伪造和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可以依法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可以依法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以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严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就是伪造和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量刑标准。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身份,表明一种关系,即与其他人或组织之间的关系;居民身份,则表明其与国家、一定的地域和行政管辖范围存在的确定的联系,因而国家通过居民身份证制度来使这种关系形式化,从而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居民身份证能起到证明身份的作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伪造”,是无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变造”,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证上进行变更,改变姓名、年龄等事项内容。“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造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是否构成本罪,应做进一步分析。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在其职权的范围内,经过合法手续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即使内容虚假与真实情况不符,仍不失为真身份证,因而不属伪造、变造;但如果这类人员超越自己的职务范围,违反有关程序制作居民身份证即属'伪造"。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并希望将意欲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伪造、变造出来。
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给具有一定资格公民的证件,因而也属于国家机关的证件的一种,但立法者出于对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有效管理,单列其为一罪,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二罪的区别表现为: (1)二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的管理活动; (2)二罪的行为手段不同,后罪中除了包括伪造、变造以外,还有“买卖“。因而如果有买卖居民身份证,社会危害性严重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应以后罪论处。 (3)二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本罪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界限主要表现在: (1)二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信誉和正常活动。 (2)二罪的行为手段不同,后罪行为手段仅限于伪造一种。 (3)二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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