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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名字接近是否侵权要看具体的情况。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的行为,也就是说虽然商标名字...
商标名称是否接近侵权取决于具体情况。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的行为,即商标名称虽然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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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判断商标性使用的标识是否侵犯另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准主要有两点: 1、判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与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假如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即可认为不构成侵权(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情况除外); 2、在两者使用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后,需要进一步判断两个商标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从而判断侵权与否。 首先可以肯定的说:商标近似,商标近似是商标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商标相同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近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又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应当在比较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不属于侵权行为。有很大的概率注册不下来。商标侵权(TRADEMARKINFRINGEMENT)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想注册的商标,名字包含已注册的商标,可能会出现商标近似的情况,申请可能会被驳回。商标近似是商标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文字商标的近似审查规则:(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的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三)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四)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的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是近似商标。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的含义不同,要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五)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没有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容易产生误认的,判定其为近似商标。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六)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七)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八)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九)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十)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十一)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十二)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十三)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十四)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十五)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十六)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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