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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要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来进行,不能随意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追加债务责任人是诉讼阶段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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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2、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五、关于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问题。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怎样分割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首先宜由当事人协议,同时,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问题,应当着重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3、不动产权属认定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4、原配可向小三追回财产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一方婚内为第三者赠送大额财物,是否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从司法实践来看,答案是需要看原告是谁。如果是赠与人要求撤销其对第三者的赠与,若无法定的撤销事由,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是基于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是赠与人配偶作为原告起诉,主张赠与人非经其同意擅自赠与第三人大额财物,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置权,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法院一般会判决第三者返还受赠财物。在此类案件中,法院选择保护无过错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于情于理于法均合理。综上,现实中确实有的夫妻在离婚之后就毫不顾忌当初的情分,为了财产而做出其侵害对方财产权益的行为,就比如说在离婚清算财产之前就偷偷将财产藏起来,最终导致双方拿到的财产是不均等的,受害一方发现后是可以多分这些追回的财产的。
1、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要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来进行,不能随意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追加债务责任人是诉讼阶段处理的问题,执行阶段,法院不受理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申请。 2、如法院执行过程中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有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法院只能对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措施,不能直接采取拍卖、划拨等措施予以处分。 综上,法院执行中以判决书上的主体为被执行人,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向法院提起债务确认之诉,经法院判决后,与前诉合并执行。
1、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要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来进行,不能随意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追加债务责任人是诉讼阶段处理的问题,执行阶段,法院不受理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申请。 2、如法院执行过程中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有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法院只能对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措施,不能直接采取拍卖、划拨等措施予以处分。 综上,法院执行中以判决书上的主体为被执行人,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向法院提起债务确认之诉,经法院判决后,与前诉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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