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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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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不包过户是指二手房交易的时候卖家不承担过户的费用。 二手房过户的费用有: 1、测绘费 1.36元平方,买方; 2、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买方; 3、契税评估额初次90平内1%、90平~140平内 1.5%,超过140平或非首次3%,买方缴纳; 4、所得税按全额的1%,北京地区按差额20%,由卖方承担,满五年唯一住房减免; 5、交易费6平方,双方; 6、工本费80元,买方(工本印花税5元)买方; 7、营业税 5.6%卖方缴纳,普通住房满五年可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抵押是为保证债务人定期履行债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不过户是双方交易的标的物已经为第三人设立抵押,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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