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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宅基地使用者有权依法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但不得买卖给城市人口。因此,非农业户口没有宅基地使用权。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实需要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自然灾害或防御而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不满18周岁的;2、原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能够满足分户需求的;3、出售或出租村内住房。
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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