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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是继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 2、暂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疗保险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医保省内跨地区转移有效。医疗保险参加者在省内.跨越统一地区流动时,其医疗保险关系按照以下方法转移:1、参加者医疗保险关系需要跨越统一地区转移时,所属公司(灵活就业参加者由本人)填写xx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2、参加者和参加者持有xx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和员工转移工作单位的相关证明书,转移地医疗保险经营机构办理停止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转移地医疗保险经营机构对需要转移的参加者支付转移的参加者支付情况,发行医疗保险经营者转移地医疗保险经营者转移的保险经营者转移
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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