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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院出具,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一般医院出具,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以无锡市为例,根据无锡市民政局网站资关于进一步规范死亡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一、明晰职责,认真做好死亡证明出具工作(一)在各级医疗机构内因疾病死亡(包括到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新生儿死亡)人员,由该医疗机构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附件1);在家中因疾病死亡人员,由死亡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见附件5)或乡镇卫生院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材料进行调查,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二)凡医疗机构经治或接诊医生不能确定为因疾病死亡的人员,应立即通知死亡地公安机关,由死亡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三)因事故或突发事件死亡人员和无名无主尸体,由死亡地公安机关或认定的鉴定机构判定死亡性质后,由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1、交通事故死亡的,由交警部门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附件2);2、发生案件死亡的,由办案公安部门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附件3);3、无名或家属不愿处理的知名尸体,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制作《呈请对未知名(知名)尸体火化处理报告书》(附件4),由市治安支队发函通知市殡仪馆进行火化。二、强化管理,着力完善死亡证明管理工作(一)《死亡医学证明书》为一式五联,第一联由出具单位留存,第二联由出具单位定期汇总后交当地疾控中心,第三联供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使用,第四联供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使用,第五联由家属留存。(三)各级医疗机构必须逐项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所有项目,由接诊或经治医生签名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公安机关应逐项填写或打印《尸体处理通知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呈请对未知名(知名)尸体火化处理报告书》所有项目,由经办民警签名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四)逝者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公安派出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第四、第五联的审核工作(包括节假日),由经办民警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五)市殡仪馆须凭《死亡医学证明书》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尸体处理通知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呈请对未知名(知名)尸体火化处理报告书》,办理逝者遗体火化手续并留存;如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殡仪馆不得火化遗体。因此,在家中因疾病死亡人员,由死亡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材料进行调查,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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