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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一般不存在抚养问题。但如果该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尚在校就读孩子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有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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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抚养问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确定方法: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在离婚时,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第一:依据协议来划分,双方进行协商第二:子女达到一定年龄的,应当征询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第三:无法征求意见也无法协商一致的,法院会依据双方更适合子女成长的条件来判定实际上,婚姻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并不一定是判定子女跟随谁生活的依据在实际案例里,月长石记忆特别深刻的一个案例:男性A和女性B结婚后,生有一子C,后来A出轨,并最终导致离婚--由于双方存在婚前财产协议,在离婚后,B并没有分得多少财产,而且B身体不太好,家庭也比较困难,而A家庭背景深厚,双方离婚时都主张了子女的抚养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本案中因为A的出轨导致离婚,A本身存在严重过错,但由于A并没有对子女有过虐待,而且无论是A本人还是A的家庭,更适合C的成长,而B身患疾病且家庭困难,最终判决C随A生活这个案例里,月长石当年的判断出现了错误,认为是B获得抚养权--但实际上,最终A的胜出,很大程度上源于B和其家庭确实不适合C的成长(子女成长不利因素),当然,在实际生活中,跟随的一方如果行为危害了子女的成长,另一方随时有权争取抚养权因此:婚姻过错不一定是判定子女抚养权的依据,但一般情况下,婚姻有过错一方一般很难争取到子女抚养权
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3、哺乳期后的子女,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有家庭暴力时,受害方离婚时,可以要求家暴方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且在分财产综合考虑,适当照顾受害方因此家庭暴力离婚孩子归谁这个就显而易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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