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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或者医疗事故纠纷的,应当立即向所在部...
医疗事故相关人员,包括医生或护士,需要向患者赔偿相关费用,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如果医疗事故造成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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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或者医疗事故纠纷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如实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并向患者报告解释。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二)造成3人以上人身伤害的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患者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医疗事故纠纷发生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生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医疗机构保管的复印件。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或者医疗事故纠纷的,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如实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并向患者报告解释。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应该是很久以前的了,如果是发生医疗事故一般都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的。下面的两个条款就是关于发生医疗事故之后院方应该怎样及时处理的问题。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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