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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的证据具体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但是证据必须经法庭...
我国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所可以使用的证据种类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包括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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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人的思维或行为的书面材料,如文字、符号、图案等。也就是说,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形状、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三、视听资料。也就是说,通过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和数据转换成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四、证人证言。也就是说,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五、当事人陈述。也就是说,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陈述和承认案件事实。六、结论的鉴定。也就是说,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使用专用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用问题作出技术结论。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的记录。现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的书面记录。八、电子数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简而言之,行政诉讼活动中一审的审理期限,其实完全取决于案件的难易程度,经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再延长了审理时间以后,多长时间之内必须结案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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