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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不合理。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
属于民间借贷。法院会立案受理。法律保护的是月息2分息及以下,即年利率24的借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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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利息并不难理解,是指月息为贷款金额的2%,折合成年利率也就是24%,不过,究竟这样的标准有没有踏进高利贷的雷区,还得结合贷款期限来分析。众所周知,贷款利率超过了基准利率的4倍,就被认定为高利贷。而基准利率则为:半年内为 5.60%,半年至一年是 6.00%,1-3(含)年是 6.15%,3年至5(含)年是 6.40%,5年以上是 6.55%。照此标准,不难推算得出,半年及以上贷款期限,按照2分利付息,都属于合理范畴,只有贷款期限在半年以内,才算踏进了高利贷的边界。具体来说,半年内基准利率 5.6%的四倍也就是2 2.4%,较24%的年利率来看,多出的 1.6个百分点也就意味着将不受到法律保护。
属于高利贷。2分利息计算为年息的话,就是24%的年息。而如果是按照央行基准利率,如半年到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为6%,四倍为24%。按照这算下来,刚在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范围上限。不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月息2分,尽管利率比较高,但还没有超出法院保护的范畴。如果是借贷期限在一年以下,月息2分,就超出了人民法院保护的范畴了(6个月贷款年利率为5.6%)。
超过年利率24%的,就是2分息以上的,属于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年利率超过24%(月息2分),但不超过36%(月息3分)的情况下: (1)若债务人已经支付了24%-36%这部分的利息给债权人,却在诉讼中要求债权人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的请求,相当于法院认可已实际支付的该部分的利息。 (2)若债务人尚未支付24%-36%这部分的利息给债权人,债权人在诉讼中要求债务人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的请求,相当于不认可尚未支付的该部分的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针对高利贷的,超过年息36%即被认定为高利贷,超过部分利息无效,即使借款人已支付,也可以要求返还超过36%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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