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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表现:1、清算义务人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2、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造成资产流失,损害债权人利益;3、清算组非法清算...
一般来说,被抚养的权利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它与合同中协议一方的权利是不同的,并非一种有对价的承诺,也并非是人人在任意时间都可以享有的,它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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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妨害清算罪的表现形式: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主观方面:故意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结算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和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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