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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你要这么理解:1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
不批捕后公安局可以撤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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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存在新的证据证明无罪的的可以按照规定的司法程序申请撤案。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并不是私人想调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预。对于自诉刑事案件,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不予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证据不足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材料,不足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证据问题一直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只有正确认定案件,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案件。
被公安机关批捕了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来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取保。《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保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办案机关在接收取保候审的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并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险性及羁押期限,作出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所以,取保候审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有可能被同意,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不可基于着急的心理而轻易相信他人关于取保候审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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