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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建设,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等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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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报送信息,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二)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报告;(三)对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报告,法定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实行每日报告制度;(四)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的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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