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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合同都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的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是有些情况是可以变更的,那么,可变更合同有哪些呢?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和《民法典》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①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②胁迫。③乘人之危。④重大误解。情形包括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准的误解。⑤显失公平。这类合同应予撤销。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自无变更合同的余地。
1.立即变更:当产品发生重大瑕疵,经追查后是某个关键零件的质量问题,为了不让影响面扩大而采取的果断措施。这种状况存在于许多种产品,如运输工具中的汽车、飞机,信息产品中的电脑与通讯设备,严重时不仅要处理仓库及现场的瑕疵零件,甚至有时连卖出去的产品都还要设法更换零件。2.用完变更:大部分的工程变更属于这个种类,意思是说等到旧料用完后再使用新料。3.某批变更:有些行业的工作程序非常严谨,如果工单的用料不同于标准料表中的内容时,必须通过申请的手续才能变更(虽然产品的标准料表并没有变化)。4.择日变更:指的是以某个具体日期作为工程变更生效的时间指标。5.累计生产数量变更:有些以进口套件(KD,KnockDown)方式生产的产品,为了有效控制KD件与Local件的相关设变,以产品的累计数量为控制变更生效的生产数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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