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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管内容如何都属非法证据,都应当排除。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哪个阶段发现非法证据,哪个机关予以...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收集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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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原则是本次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关键所在,具体体现在: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非常严格,你光看法律条文是很抽象的,不容易理解。实务中,只有三种情况可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是刑讯逼供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第二,是通过暴力,威胁手段获得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第三,是搜集程序严重违法,有可能影响公证的实物证据(书证,物证)其他的所有证据,包括鉴定笔录,视听资料等都不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1、《刑事诉讼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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