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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风景区道路工程质保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风景区道路工程质保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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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证书。质量保修书应明确建设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责任。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漏5年;(3)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供热期和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在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内。
1.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是1年。 2.根据是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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