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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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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和举报权。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
追究诬告陷害罪有年限限制。其追诉时效是十年。对于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后,不再追诉。而诬告陷害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
犯不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行为人实施了不报或者谎报的行为。 3、由于行为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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