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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复印件; (3)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第19条、第20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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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携带下面所需材料,去税务局或所在地行政办事大厅税务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1、企业: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提交如下资料、证件: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承继原纳税人债权债务及帐务连续核算证明; (5)、国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6)、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明。 2、个体: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提交如下资料、证件: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承继原纳税人债务及帐务连续核算证明; (5)、国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6)、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明。
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宗地图;土地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房屋共有权证等。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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