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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据以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一)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二)尚未组织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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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首先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整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其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 2、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 3、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4、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 5、建筑面积÷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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