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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2)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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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主要有三类:一是当事人协商解除该买卖合同;二是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了;三是发生了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比如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严重迟延履行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首先,关于合同性质及效力的认定。某公司与萧某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虽名为“认购协议书”,但是具备当事人姓名、商品房基本状况、销售方式、商品房总价款、交付条件及日期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某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故该《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实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加之双方签订协议时,涉案房屋尚未建成,即涉案房屋销售属于商品房预售,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性质应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其次,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当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因此某公司应当返还萧某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其孳息。现某公司已返还首付款,萧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占用首付款期间的利息,应予支持,但其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无法律依据,该利息应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再次,关于一倍购房款的赔偿问题。萧某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判令某公司赔偿一倍购房款损失,一倍赔偿的适用须满足出卖方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行为之条件。现双方合同中没有预售许可证的相关描述,萧某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某公司存在故意隐瞒、欺诈的行为,故萧某要求某公司支付一倍购房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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