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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传销的表现形式有几种情况,判断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传销式非法集资,是以传销形式来进行非法集资,与传统的通过发展下线和销售业绩来获得报酬的传销不同,传销式非法集资采用发展下线的形式,以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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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条文上讲,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至50万元的罚款。有些房东也许一开始并不知道租客是传销者,但缺失监管,客观上对传销是一种助长行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从立法精神上说,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只不过根据具体情节处罚力度会有所不同。如果房主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等程序来申诉。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影响社会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罪: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1、组织严密、行动诡秘:一般采取把人员骗到异地参与,实行上下线人员单独联系,而组织者异地遥控指挥; 2、杀熟: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外出旅游”等为借口,诱骗亲戚朋友、同乡同事等到异地参与传销; 3、编造暴富神话:利用一套貌似科学合理的奖金分配制度的歪理邪说理论,鼓吹迅速暴富,鼓动人员加入; 4、洗脑:对加入传下组织的人以集中授课、交流谈心等方式不间断的灌输暴富思想,使参与者深信不疑; 5、高额返利:制定一套貌似公平且吸引力很强的“高额返利计划”,在组织者鼓噪下,让人产生投资欲望,轻率加入传销活动; 6、商品道具、价格虚高:传销的商品只是道具,目的是发展人员,骗取钱财,因此被传销的商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很多是难以衡量价格的化妆品、营养品、保健器材、服装等,部分商品是“三无”商品。
世界直销协会是这样阐述的:直销是指在固定零售店铺以外的地方(例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它场所),独立的营销人员以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讲解和示范方式将产品和服务直接介绍给消费者,进行消费品的行销。 合法的直销和非法的传销最根本的区别是:合法的直销公司有自己的工厂,有自己的科研机构,生产和销售的产品都是国家批准的,公司和直销员是合作关系,利益是建立在销售商品的基础之上;非法传销公司没有自己的工厂,而是将其他厂家粗劣的产品逐层传销给下线会员,每一层都要加上中间利润,这种借着商品的转换而赚取中间利润的“间接贩卖”,使商品和实际的价格相差甚远,而且传销的层次越多,商品价格就越高,这样底层人员的产品根本卖不出去,而传销不准退货,经济上受到极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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