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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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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世界各国的假释规定,大多数国家对适用假释的对象没有限制,但也有一些国家对假释的适用对象有限制。例如,意大利刑法中明确规定对渎职犯罪、财产罪、杀伤罪等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假释;苏俄刑法中以其对特别危险的累犯以及犯有法定严重罪行的罪犯不得适用假释的规定对假释适用的对象作了严格的限制,大大缩小了假释适用的范围。在中国,79刑法对于适用假释的对象没有犯罪性质和犯罪人种类上的限制。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0月10日在《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对罪行严重的反革命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惯犯的减刑、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及至1997年刑法在这一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于第81条第2款规定:“对拘役和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故意伤害罪除外)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除外)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是新刑法对假释对象的明确限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 从上述刑法的具体规定,不难看出假释的条件: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本身就是在监狱之外执行,适用假释毫无意义;对于被判拘役的罪犯,因刑期一般最长为六个月,数罪并罚也不超过一年,适用假释意义不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仍属死刑,根据不适用假释,只有在减为无期或者有期徒刑才能适用假释,所以,假释只适用于刑期较长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是执行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所谓执行一定刑期,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必须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分必须执行十年以上。犯罪分子只有经过一定刑期的教育改造,才有可能对其悔改表现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正确判断,这是对其做出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结论的考察期限,否则不能保持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 三、获假释的罪犯必须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是指入监后一贯表现好、一贯认罪服法、一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一贯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文化学习、技术学习,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彻底改变世界观,不会重新犯罪。 刑法中规定如有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根据规定,假释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四点: (一)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二)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三)时间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刑法》第八十一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四)限制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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