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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有这样的内容:业主抵押唯一住房的,假使抵押权人向业主追讨欠款,法...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有这样的内容:业主抵押唯一住房的,假使抵押权人向业主追讨欠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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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实是有部分贷款机构的抵押贷款产品要求借款人用房产抵押时,需有备用房,即不限于一套住房。但其实,还是有一些机构是接受唯一住房抵押贷款的。用唯一住房抵押,借款人无力还款或拒不还款时,贷款机构还是有权追偿,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置抵押资产的。也就是,假使抵押住房是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贷款机构的债权还是不受影响的,借款人还是有义务还款。若住房是闲置或用于出租的,法院处置房产时通常不会有多大阻碍。若抵押住房为借款人家庭自住的,可经过大房换小房、租房等方式解决借款人家庭的居住问题。大部分情况下,唯一住房的处置还是能经过另外的方式解决的。
借款人以自己名下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贷款到期后无力归还,银行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对借款人用以抵押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偿还贷款。借款人却称该房系其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拍卖。这种情况下,到底能不能执行呢? 在执行作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唯一住房时,在法律适用上应当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对于未设定抵押的,严格禁止处置;对于设定抵押的,法院可以执行并处置,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和条件。 一是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只有6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法院才能强制其迁出。 二是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应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三是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法院不应强制其迁出。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有这样的内容:业主抵押唯一住房的,假使抵押权人向业主追讨欠款,法院也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也就是当抵押住房为借款人唯一住房时,若借款人贷款逾期不还,贷款机构在处置抵押资产时,确实会比较麻烦。不过这并不表示借款人可以不还款,一般经过大房换小房、租房等方式来解决借款人居住难题后,抵押住房还是会被依法处置的。不论怎样,还款责任和义务不会因为抵押资产为唯一住房就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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