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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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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必须存在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注册商标,既没有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其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一开始使用商标时没有取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或许可,但事后得到其许可或追认,或者是商标注册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不理不问、表示默认,这种行为不存在违法。 第二,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商标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既可能是有形的物质损害,也可能是无形的经济损失,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具体可表现为商标权利人的产品销量下降,利润的减少,因制止侵权而造成生产成本的增加,以及商标信誉度降低、遭到消费者投诉等。 第三,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多样性,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如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一系列行为所共同造成的,即多因一果的情形,如行为人伪造商标标识、中间人负责运输、销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实施者均有可能成为侵权人,构成共同商标侵权。 第四,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自己无权使用,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知道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上面的是ask.com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商标侵权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的法律知识。综上,商标侵权的行为人既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商标人的实际损失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ask.com律师。
(一)侵权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 这是构成新闻侵权的第一个要件,也是新闻侵权和其他一般侵权的重要区别。侵权行为必须通过新闻作品具体体现,如果加害人不是通过发表新闻作品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侵害,而是通过张贴大小字报,在受害人居住生活区域通过语言文字散布贬损性的内容,即使有损害性事实的存在,也只能认定为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新闻侵权。 (二)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公开发表 这是构成新闻侵权的又一重要条件,也是区别损害事实是否存在的关键。只有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正式发表,才能认定新闻侵权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如果新闻作品没有发表,这种损害事实就不能被确认。也就是说,在新闻侵权的认定上,必须首先确认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才能进一步确认新闻侵权的存在。 (三)新闻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 受害人可以被指认,应该是新闻侵权的第三个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新闻侵权作品具有指向性。如果新闻作品仅仅是针对某一类人或者某一类行为发表了不当的评论,而没有将矛头直接指向哪一个人,我们就不能认为其构成侵权。相反,由于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的发表,导致了受害人在现实生活中被指认,从而引起其物质和精神权益的贬损,则新闻作品的发表是导致损害事实出现的原因。只有在新闻作品存在可以指认的对象时,有侵权行为的新闻作品才能承担责任。 (四)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并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 这是新闻侵权中对新闻机构的要求。首先,新闻机构应具有合法性。这里所说的新闻机构,是指通过合法程序成立的新闻机构,如报社、期刊杂志社、通讯社、电视台、广播电台、新闻图片社以及新闻电影制片厂等。非法成立的机构因其不能从事新闻活动,其侵权行为只能视为一般侵权行为而不能作为新闻侵权。 其次,新闻机构在新闻活动中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但是,在我国的新闻侵权实际中,过错行为主要表现为过失。当然,故意也不是不存在,有些新闻作者可能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会故意通过新闻作品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新闻实践中故意侵害他人利益的作品是非常罕见的。过失的侵权行为是新闻侵权行为。
在民法理论上,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基本类型。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一)有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此处所称的加害行为是一个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对其确定纯粹基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以作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传统民法教科书对这一要件一般以“行为的违法性”或“违法行为”来表述,这一表述方式当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够准确。无论是“行为的违法性”还是“违法行为”,它们实际上已对致人损害的行为作了法律评判。事实上,在这里对加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并无必要,因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另一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是对致人损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的地方。在这里,只要证明有加害行为即可。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补救;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并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毁人房屋,盗人车辆等行为致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既得利益的损害,如车辆被盗;间接损害是可得利益的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人身伤害专指自然人而言,系由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所造成,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公民的财产权是会收到法律的保障,如果公民的财产权受到他人的破坏或者侵犯后是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造成的损失,如果对方拒绝赔偿时也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的,这也是国家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受害人也是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来协助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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