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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
独任审判是指简单的案件由一名法官独自审判。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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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的审限为135天。如果该案件向上级法院汇报,或者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这些时间是不计入这135天期限里的。民法: 1、一审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可再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 2、审理判决上诉的二审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由院长批准可延长。 3、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执行方式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3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两种: 1.责令限期履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履行。 2.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如果还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申请人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仍然有执行的义务。对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只有无条件的执行。如果申请人超过法定诉讼期限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就构成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应承担被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对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有两种情况:一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你对于上级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复议后会怎么做这个问题还有疑惑,欢迎来电咨询。
根据您提问的异地执行上级法院审批,为您整理了如下资料,望采纳。 一、异地执行的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跨辖区案件执行的两种基本方式, 一是异地直接执行, 二是委托执行。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跨辖区执行案件要求委托执行为主,不主张异地直接执行,并要求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以委托执行为主,同时对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委托执行的案件,做以下严格规定: ①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 ②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关联的; ③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的; ④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 ⑤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 对上述前四项规定可正确理解,直接操作,只要审判程序和裁判文书中有上述四项中任何一项,即可申请异地直接执行,并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对异地执行的规定。针对第⑤项中的特殊情况不易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无做明确的规定和解释,笔者认为所谓可以不委托执行的特殊情况,可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①申请人行动不便或经济能力有限或不能委托全权执行代理人,申请异地执行更为便利的; ②法人与法人或公民与法人之间申请执行,被执行法人可能得到地方保护使案件不能执行的; ③被执行人是受委托法院当地党政机关,受委托法院无法执行的; ④被执行人与受委托法院有利害关系,受委托法院需回避的; ⑤受委托法院有充分理由明确回复不宜本院执行,无法接受委托的等,都在“特殊情况”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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