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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省去了携带现金的麻烦,而且使用信用卡没有地域的限制,不管在国内任何地方刷卡时,只要有银联标识,都可以刷,且不收手续费;...
1、方便人们的生活,省去了携带现金的麻烦,而且使用信用卡没有地域限制,在国内任何地方印刷卡片时,只要有银联的标志,就可以印刷,不收取手续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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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可见,立法机关的意图很明确,就是通过立法解释进一步扩大并统一刑法意义上“信用卡”的范围认定,即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其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据此,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应当既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有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并不一定就构成犯罪,此时自然就不会涉及到判刑的问题,除非是符合入罪标准,认定构成了犯罪,那么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里的信用卡应当做扩大解释,像那种借记卡,虽然不具有透支功能,但是也属于这里的信用卡。
1、信用卡容易导致过度消费。这是陷入卡债的人的通病,刷卡没有掏钞票的肉痛,于是刷卡消费更没有节制。 2、信用卡年利率高达18%,实属高利贷,可以令借贷者快速失血。 3、信用卡债带来精神压力。有些卡奴报告,他们常常很害怕打开信箱或邮件。 4、信用不好则借钱的成本更高,甚至无法借钱。 5、信用卡提供一个以债养债、饮鸩止渴的选择,导致债务失控。
1、来自持卡人的风险:一是持卡人恶意透支。第二,持卡人谎称没有收到货物。第三,先挂失,然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大量使用挂失卡。第四,利用信用卡透支金额发放高利贷。2、来自商家的风险:一是非法员工欺诈。事实上,员工可以接触到客户的卡信息,甚至持卡离开客户的视线。非法员工会使用客户信用卡消费,并自行扣除非法使用的发票,给客户造成损失。第二,非法商家欺诈。非法商家通过类似知名商店的域名或邮件引导消费者登录自己的网站。消费者很难识别互联网商家的真伪,很容易提交支付信息。特约店老板自己伪造客户购买发票,然后用假发票向银行索取款项。3、来自第三方的风险:第一,盗窃。盗窃者将大量快速交易,直到合法持卡人挂失,卡被银行冻结。在酒店、酒店等场所,授权环节通常离开持卡人的视线,这使得不道德的员工有机会使用小型读卡设备获取磁条信息。第三,ATM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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