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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是指因特味情况,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论时效期间给予延展的制度。时效期间延长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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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侵犯民事权利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届满,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被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就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了。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法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然可以拒绝履行义务,但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只有障碍,权利本身和请求权并没有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发现无中止、中断、延长原因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法院不得按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既是为了有效保护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效率,也是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行政诉讼时效不作具体规定或者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其具体行政行为一直或较长时间处于可受追诉的不确定状态,不仅在证据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难,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开展,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所谓“知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这里的内容应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非道听途说,也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简单的决定、批准、审批、处罚内容,这里的行政机关的内容应当包括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这样行政相对人才能真正知道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否则就不能视为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口头形式告知,亦必须制作笔录。行政相对人通过非上述途径而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不能视为“知道”。所以这种情况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的解释:“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可以把起诉期限延长至5年的规定,这是解释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保护的一个具体体现。在司法机关受理相关案件之前,肯定要对相关诉讼案件的诉讼期限来进行认定,受理相关案件的前提就是必须在诉讼期限之内,如果诉讼期限届满的情况下,那么可以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也可能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况。
欠款的诉讼时效: 要善于分清借款法律关系和欠款法律关系的不同。借款关系属新设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无还款期限的约定,权利人可随时主张。若一直未主张,则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但供货合同中的欠款法律关系则完全不同。一方提供货物,另一方则应支付货款。没有及时支付,即已构成违约,对方的请求权则已形成。从请求权形成之日起诉讼时效即已开始。所以,对于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款纠纷,从欠款之日或从出具欠据之日起,其诉讼时效即已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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