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六条规定,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六条规定,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六条规定的轻伤标准是: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如果你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提问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创口在哪个部位,创口长度几厘米都是必要信息,信息不全建议进行法医鉴定确定伤情等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需要根据伤害的具体鉴定内容: 1、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2、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966人已浏览
1,360人已浏览
1,061人已浏览
87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