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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国家发布的人身损害和工伤、军人、残疾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现行标准为:人身损害——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具体规定: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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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具体规定: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我们可以更好的进行问题的处理和判断,当有此类事件发生时也能够及时的进行简短的处理,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希望大家在遇到此类事情时能够正确行使我们的权利,维护好自己的利益,以防事情愈演愈烈,使得维权难取证更难。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具体规定: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我们可以更好的进行问题的处理和判断,当有此类事件发生时也能够及时的进行简短的处理,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希望大家在遇到此类事情时能够正确行使我们的权利,维护好自己的利益,以防事情愈演愈烈,使得维权难取证更难。
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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