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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南京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
公积金卡在公积金缴存的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到单位人事部确定公积金在哪家银行缴存的,一般有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多家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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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细则如下。1、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管委会决策,是指管委会具有独立制定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权力。凡涉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事项都由管委会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作出决定,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归集、使用计划,对住房公积金运作机构实行监督等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政策。它有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使住房公积金既置于管委会的严格控制之下,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银行专户存储,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户,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通过专户进出。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是落实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和专项使用的基本措施。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财政监督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住房公积金的挪用和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费用支出,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社会监督的目的,是保护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2、有属地管理说法,住房公积金按国家目前的规定是属地管理,如缴交要按营业执照登记地,但贷款主要是按房屋座落地和缴存地,但有的城市是允许外地交公积金在本地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具体要看你所在地的规定了。3、贷款的时候有年龄限制,比如你今年50岁了,块到退休年龄了,贷款年限和金额也就有限制了。
你合同中约定房款首付部分之外采用公积金贷款,是指出必须是建行还是未指出必须是建行?现在不为你代办公积金贷款手续也没关系,承诺书写明“保证30工作日内办理完贷款手续(扣除银行审批时间)”,因为银行审批时间你是控制不了的,我认为这比较合理。另外不给你合同是什么意思,凭什么不给,有什么权利限制你向其他银行办理手续所需材料?我认为即使是你迟延付款了,也就是一些违约金,不会太高,你查一下合同。你解除合同是否可以或者违约金的约定,也要查合同。现在房子这么不好卖,开发商是怎么了?是不是你理解得不太对?你再跟对方沟通一下。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和《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加强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管理部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管理部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将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个人结算账户的提取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结算账户包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经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可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各类银行卡或存折。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取个人结算账户提取方式,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特殊情况下,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须经职工本人同意。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采用个人结算账户提取的,提取申请人应预先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向所在单位经办人提供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见附表1)并经提取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与提取所需材料一同交管理部。 第七条已采用个人结算账户提取方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个人结算账户无变化的情况下,无需再向单位经办人提供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时,有关个人结算账户各栏可不填写。 第八条管理部审核提取申请,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将提取材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等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并确认个人结算账户。 管理中心会计处汇总前一个工作日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委托银行将提取款项划入个人结算账户。 第九条因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发生错误,导致划款失败时,管理中心会计处收到银行返回的失败数据后,通过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通知相应的管理部。 管理部首先检查个人结算账户姓名、账号录入是否正确,如不正确,由管理部经办人员写明原因,管理部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及时修改;管理中心会计处于下一工作日通过银行再次将提取款项划入个人结算账户。如录入信息正确,管理部应及时与缴存单位联系。 因职工个人原因导致提取划款失败时,单位经办人或个人应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见附表2),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连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等资料交管理部。管理部经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修改,并制作《个人信息变更对照表》(见附表3),交单位经办人或个人核对;管理中心会计处于下一工作日通过银行再次将提取款项划入个人结算账户。 对于个人结算账户提取失败在20个工作日(不含)以上管理部尚未修改的,管理中心会计处经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将所提取金额冲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提取款项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个人结算账户。 个人可于第4个工作日到银行柜台或ATM机上查询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是否到账;提取款项未到账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管理部查询。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变更个人结算账户时,由单位经办人或个人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连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等资料交管理部。管理部经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方可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变更个人结算账户,并制作《个人信息变更对照表》,交单位经办人或个人核对。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时需要变更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按照《关于联名卡涉及职工个人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7〕4号)办理。 第十二条夫妻双方离婚后住房公积金分割业务涉及个人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住房公积金分割的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会计〔2006〕21号)办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管理中心会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3月22日发布的《个人储蓄账户支取住房公积金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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