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原告:欧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被告:欧xx,男,汉族,...
原告: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委托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原告:*** 法定代表人:***地址:*** 被告:*** 法定代表人:***地址:*** 案由: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第147号判决,现向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要求在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第147号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5万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上海xx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xx”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此后,原告经xx咖啡公司授权获得了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的独占使用商标许可权。 ***年***月***日,原告与案外人万春签订《上海xx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万春可使用“xx”图文组合商标在新余市长青北路经营xx咖啡店,期限3年,并约定加盟合同可续签,续签为3年一期,续约金为***万元。此后,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依据《上海xx特许经营合同》开展经营服务。合约期限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xx”图文组合商标,与其协商未果后,遂于***年***月***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xx加图形”商标,并赔偿损失***万元。 法院认为,xx咖啡公司依法取得“xx加图形”商标专用权及原告依法取得的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独占使用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通过万春与原告签订加盟合同的方式取得“xx加图形”商标在其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被告在加盟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该商标及相关文字、标识,属正常使用。但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也未拆除相关标识及文字,仍继续使用“xx”商标。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xx”商标在江西省范围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的数额、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万元,根据《商标使用法》第21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至少要赔偿0万元”条例规定,原告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5万元。 此致 xx省xx市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名誉权纠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民事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包括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开庭审理、判决,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判决以及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
不同案件的种类对管辖权有不同的规定,以侵权为例,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地。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提起诉讼。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地。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选择其一提起侵权诉讼。 侵权行为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含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 侵害公民人身造成伤害或者死亡; 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损害; 侵害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5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204人已浏览
4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