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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咨询的是关于强奸罪的刑事问题。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只要该少女完全自愿,则不构成强奸,也不触犯法律,不需要承担民事...
如果双方自愿的,不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该少女的年龄和是否自愿来决定: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只要该少女完全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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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16岁少女是自愿的行为,虽然法律不鼓励、不提倡,但并不构成犯罪; 2、如果16岁少女并非自愿同居,则涉嫌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 3、法律依据: 1)《刑法》(1997修订)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刑法》(1997修订)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满十六与幼女发生关系是犯罪吗?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审理未成年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必须是“偶尔发生”、“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即行为人对幼女的性行为是“偶尔发生”、“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针对的是年龄相当,因早熟而早恋,性行为萌动,性认知力和意志力较差,由性冲动而发生性行为的少男少女们,这类人主管恶性及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均小且具可塑性。因此为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权益,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未成年人为男性的,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为女性的,要根据未成年女性的年龄和是否自愿来决定: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综上所述:少女未满14周岁,且男子明知其未满14周岁,那就构成强奸罪。少女未满14周岁,但有证据证明男子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不构成强奸罪。少女已满14周岁,双方自愿,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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