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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释候审需要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保证义务能力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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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不能成为保证人。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8条规定: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担保是纯粹的人格担保。保证人如果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末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保释候审的保证人有下列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传讯时及时到案; (四)证人作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讯; (三)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照交执行机关保管。 犯罪嫌疑人、被告违反前两项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改、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金、监视居住、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保证义务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的申请或者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后三日内,责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取消担保的方式,是向取保候审的机关出具申请书,要求取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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