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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条: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条: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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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2、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相关的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3、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法律依据:《刑法》(1997修订)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条: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 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1、委托:(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有举证责任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司法鉴定时,当事人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以下决定:(1)符合受理条件,能够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集表》,并在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4)委托函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3、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4、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审查鉴定除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件。5、司法鉴定文件的出具,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件。司法鉴定文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给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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