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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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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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