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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工作生活,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
不可以。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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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实行社区矫正是《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缓刑人员居住地的司法机关应当接收。判处缓刑是人民法院的判决,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撤销。法律依据:根据《刑法》规定,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县级人民法院可以判缓刑。
一般情况下,案件审理宣判刑期后,由所在省司法厅监狱管理部门将犯人统一调配安排到服刑监狱或改造场所;如果剩余刑期较短,就在原看所守继续服刑。参考:广义的监狱指关押一切犯人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狭义的监狱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的主管部门是监狱管理局,最高行政主管部门是司法部。监狱局是“监狱管理局”的简称。监狱局是管监狱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我国共设有两级:国家级和省级。 1、国家级:国家在司法部设立部属的监狱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监狱工作,并直接监管燕城监狱。 2、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省级监狱管理局,一般由省级政府的司法厅(局)实行部门管理,负责管各省的监狱工作。此外,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设立有监狱管理局。一般地,各级监狱管理局的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监狱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有关监狱工作的全国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狱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二)依法管理所属监狱,领导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和子(分)公司,管理监狱处(科),指导下属监狱工作。(三)监督管理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狱内侦查,指导突发事件处置,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四)制订罪犯教育改造规划,研究指导罪犯教育改造、心理矫治工作,协助开展社会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五)负责罪犯生活卫生、疾病防控、警用装备、狱政设施和监狱信息化建设工作。(六)编制实施全国和地方各级监狱布局调整方案和发展规划,推进监狱改扩建、退出高危行业、资产处置和民警生活基地建设。(七)指导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承担罪犯劳动职业技术培训、劳动保护等职责。(八)指导监狱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九)负责所属监狱及监狱企业的财务、审计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十)负责监狱思想政治工作、民警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警务督察和来信来访工作;负责监狱工人队伍管理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十一)负责监狱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监狱司法人权研究。(十二)指导监狱学会工作。(十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和司法部,省级党委、省级政府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等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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