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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不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的应税合同类型,因此无需缴纳印花税。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只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需要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综上所述,企业签订的运输代理合同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涉及缴纳印花税。
不需要,委托代理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委托代理合同不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的应税合同类型。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只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印刷。《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包、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贷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让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和许可证;(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税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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