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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证明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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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两年,招来了3个债主和60多万元的债务,面对法院的一张张开庭传票,李先生觉得自己冤大了。近日,他求助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想要摆脱困境。 2012年年初,经朋友介绍认识的李先生和王女士结了婚。2014年年底,李先生先后收到3张法院传票,才得知妻子在外欠债60余万元。因妻子在婚后欠债,债主认为是他们夫妻共同债务,就将他也一起告上法庭。 原来,早在2012年8月,王女士以结婚没钱、家庭急用钱为由,陆续向妹妹借款十几次共14万元。2013年,王女士又以家庭生活需要、丈夫工作调动等急需向李先生姑妈借款20万元。与此同时,在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王女士又以类似理由向某公司累计借款25万元,虽还款53500元,余款196500元未还。 李先生说,婚后他就把家里的财政大权交给了老婆,平时也没管过日常开销,对于这些债务毫不知情。随后,他求助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成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汪群、张小丽律师。 两位律师经过调查后表示,一般来讲,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简单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导致一些当事人恶意伪造债务,使婚姻充满风险。 庭审过程中,王女士称借款用于结婚期间花费、李先生调动工作、李先生父亲治病及家庭开销,且李先生知道借款,所以要求共同承担债款。但李先生却觉得很冤,借条都是王女士写的,借款也都转入了王女士的个人账户,自己毫不知情。而且结婚时,自己的工资收入加上结婚礼金,减去结婚费用,还有7万元余额,怎么可能去到处借钱? 汪群律师表示,王女士不能证明借款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也不能证明借款是基于二人的合意,所以没有理由双方共同承担债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汪群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王女士个人承担所借债务,并在判决书中有一段非常人性化的说理,“被告王某与李某均有稳定的工作,固定的收入,被告王某应当勤俭持家、量入为出,其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不长的时期内大额举债,不符合常理。” (原标题:结婚两年妻子莫名欠债60多万,法院判定丈夫不承担债务)
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比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因为一般情况下夫妻间财产、债务约定是秘密的,第三人无法得知,而在该类型纠纷中,夫或妻必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进行举证。 3、能够证明该债务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如在婚前或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很多人都自然而然的觉得自己可以平分共同财产,但是,到了债务承担的这个问题上就会推脱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可能趋利避害是大多数人的本质,问题是债务的承担和财产的分割,其性质都是一样的,离婚也不能损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借款证明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证明借款人个人借款,不用于家庭生活费用,明确记载借款人借款的用途,借款人个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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