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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原因发生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查批准后,停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主要目...
破产是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必须走的法律程序,而解散,只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且不符合破产的要件,就可以解散。但解散或破产都要经过债务清算,如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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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制度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关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一系列制度。 破产和解制度,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关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一系列制度。其是为了克服和避免破产制度所不能克服的弊端而创设的一项程序制度,是当债务人已经具备了破产条件,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者破产分配,而在法院认可的情况下,同债权人会议达成,,以使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方面作出适当让步、以图复苏为内容的制度。[1]
破产和解是指企业法人资不抵债要进行破产清算时,由债权人与之经过协商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查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终止破产清算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可以依法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取得破产财产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两者的主体不同,破产财产的主体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主体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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