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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行调查、了解、询问,以掌握有关事实。 2、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是查明事实和获取有关证据所需要的执法手段。 3、抽样取证。对于与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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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行调查、了解、询问,以掌握有关事实。 2、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是查明事实和获取有关证据所需要的执法手段。 3、抽样取证。对于与产品质量有关的行政处罚案件,抽样取证是比较适当的调查执法手段。 4、登记保存证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建立在充足的事实基础上,而事实基础完全是靠证据来支撑的。因此,调查取证程序从来都是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之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以适应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复杂情况。具体包括: (1)调查取证权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 (2)表明调查人身份制度; (3)委托调查制度; (4)证据制度; (5)抽样取证; (6)有关证据材料的鉴定; (7)有关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8)行政强制措施; (9)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时采取的措施; (10)回避制度; (1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结案时间,并没有统一的明确要求,对于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超过3个月。 1、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3、市卫生局审批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卫生监督所于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局法监科审查。经局法监科审查合格的案件呈局领导审批。局法监科审查认为不合格的案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案件返回市卫生监督所。因特殊原因,无法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截止日之前,提前10个工作日报请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延长案件办结时限。
一般行政处罚程序: 一、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相关权利; 三、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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