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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没写利息法院怎么判

2021-07-08
以案说法 赵某与朱某是相处多年的好朋友。从2012年下半年起,朱某陆续向赵某借款,赵某均以现金支付,截至2013年1月累计借给朱某10万元。由于双方关系密切,未将利息写入借条,而是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后又口头约定降为月利率1.5%。 朱某开始是按月给付赵某利息,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赵某支付利息。去年下半年,朱某停止向赵某支付利息,并拒绝归还本金10万元,双方为此产生纠纷。无奈之下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归还本金10万元和支付利息。为支持诉请,赵某将在向朱某要钱过程中留存的双方的电话通话录音和QQ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当庭提供,证明朱某借款及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并一直在履行的事实。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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