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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地缴费的,合计满15年,在异地缴费满10年,并且在到达退休年龄,依然在异地参保的可以在异地办理退休,如果不满10年,要转移回到户口所在地...
户籍与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地没有必然联系。劳动者在那里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与户籍所在地没有必然关系,在那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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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有明确说明: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地办理退休,按参保地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劳动者在那里办理退休,与户籍所在地、档案所在地没有必然联系。劳动者在那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就在哪里办理退休。劳动者在多个省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中有户籍所在地的,可以归集到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没有户籍所在地的,应归集到其中满10年参保地办理退休。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可异地领取养老金: 从2010年1月1日开始退休人员可在异地领取养老金,不必转移关系。 据了解,退休人员已经确认了养老金的领取地和领取标准,没有必要再把关系转移到另外一个地方。我国现在要处理的是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的问题,主要是为了实现在工作期间、参保缴费期间,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能够连续累加计算。而退休之后参保人员所有的权益都已经固定,没有一个再累加、衔接的问题,所以退休人员没必要再转移这种关系。 现在城镇化的速度在加快,人口结构的变化、人员跨地区流动也变成了正常的现象。为了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方便,现在通过金融系统可以实现养老金的异地支付。很多老年人,不在原来的参保地,也可以通过这样的系统来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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