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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流程: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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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应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由机构进行鉴定。如: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脊柱、颈部损伤致十级伤残的标准分别为:4.10.3脊柱损伤致: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4.10.4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流程: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应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由机构进行鉴定。如: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脊柱、颈部损伤致十级伤残的标准分别为:4.10.3脊柱损伤致: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4.10.4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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