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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下落不明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离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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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下落不明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离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方下落不明的,应当向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向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处理对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有两种方式。 一是对方下落不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提起离婚诉讼时,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应当在自己所在地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即可。原告要出具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离婚案件时,一般会采取公告送达应诉材料的方式,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离婚理由成立的,即可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二是,对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其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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