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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缓的刑期限制条件有哪些

2022-05-21
1、对于符合“1+8”类犯罪死缓犯的减刑进行限制,不是应当或者一律限制,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只有对符合条件的,原则上一般予以限制。 (1)累犯前罪是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的; (2)累犯前罪所犯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 (3)累犯前罪数罪并罚的; (4)犯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之 一,存在数罪的; (5)只有累犯或者其他八种犯罪之一情形,适用限制减刑应特别慎重,只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但判处死缓又偏轻,选择限制减刑体现罪行相适应的; (6)其他符合限制减刑的。 2、被特别限制减刑的九类死缓犯,具体包括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循罪行的法定原则,在此之外的死缓犯,一律不得适用减刑限制。 3、刑法修正案 (八)所限制减刑的这些死缓犯所犯的均是重罪,犯罪分子均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予以较长时间的监狱改造,难以达到教育、矫正不法分子使其走上正规的社会效果的,可以考虑适用减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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