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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一是客观方面的危害程度不同。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客观方面,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是指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殴打维持秩序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听制止,坚持扰乱,情节恶劣的;多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如果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一般,尚未达到“严重”程度,则不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二是行为主体不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体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组织、策划、指挥的首要分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主体一般是个人或者共同扰乱行为的共同行为人,或者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参加者。
违反本条例有关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主要道路两侧和广场上有关公用设施的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的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某些无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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