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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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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地区的质检部门对未达到一定规模的小作坊,是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的。 生产许可证办理如下: 一、企业申请取证条件 ①企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②企业及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③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标准; ④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和工艺文件; ⑤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⑥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⑦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申请材料的准备 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其上应加盖工商发照部门红色印章或提供原件以便确认,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申报产品范围; 换证企业原生产许可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它附件:如企业质量手册(两份); 三、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 企业持申报材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大厅窗口提交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受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出补正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予以退回,按要求补正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三)生产条件审查 对属于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审查部自受理后30日内安排现场审查;对属于国家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产品审查部自接到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转交材料后2个月内安排现场审查。 (四)产品抽样检验 对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进行产品抽样;企业将样品送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五)审批发证 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均合格的,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获证企业凭介绍信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大厅窗口领取生产许可证。
1、营业执照: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办理营业执照。2、健康证: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办理健康证。3、食品流通许可证: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健康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健康证:到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并办理健康证。 3、食品流通许可证:需带上身份证及复印件、健康证、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等资料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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