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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以通过要约收购、协议收购等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法律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聘请财务顾问,通...
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要约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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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法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收购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有决定权的股票,以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被收购股票的上市公司称为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根据不同的标准,上市公司的收购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协议收购和公开收购。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目标公司个别股东订立股份转让协议,实现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公开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公开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在受要约人承诺后转让股份,以达到收购目的的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二、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部分收购是指收购人计划收购目标公司部分股份的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全面收购是指收购人计划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份的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三、任意公开收购和强制公开收购。任意公开收购是指收购人自行决定的公开收购。强制性公开收购指收购人在法定情况下必须依法进行的公开收购。
间接收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收购第一大股东进而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另外一种方式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以上市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与收购方合资成立一家新公司,该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如创智收购五一文。相关法律知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二条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第十四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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