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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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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十年前,张某与前妻离婚,当时已15岁的女儿张某表示与母亲共同生活,张某则将家里全部财产包括一套两室户住房和2万元存款都留给了前妻和女儿。离婚后次年,张某从原单位辞职下海经商,并与林某结婚。三年后,林某生下儿子张言并辞去工作,待在家里操持家务和照顾儿子。又过两年,张某买下一套三室户的住房。今年初,张某突发急病死亡,未留有遗嘱,至去世时家里有存款等财物20万元。此时,女儿张某已大学毕业工作了两年,月收入三千元左右,儿子张言则还在幼儿园。另,张某幼年丧父,由继父和母亲抚养长大,两位老人目前尚健在。 本案中,张某的继承人应按何种方式继承遗产?所提及的人员中,哪些人可列入继承人范围?其中哪些人可实现继承权?本案中,可供继承的遗产有多少?为什么?有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各可分得多少遗产? (1)张某未留下遗嘱,因此其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对其遗产予以继承。 (2)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的法定继承人有: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某的妻子林某、女儿张某、儿子张言、继父、母亲是张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些继承人的继承权都可以实现,因为继承人都没有法定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3)本案中张某第二次结婚后买下的三居室住房及存款20万元,属于其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各享有一半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应先分出妻子林某享有的一半,剩余的一半财产才是张某的遗产,即本案可供继承的遗产为三居室住房的一半产权及存款10万元。 (4)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本案中五个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均等,即每人可继承遗产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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